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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2015年福建省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4-09-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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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其他费用。(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注:1、需要有正规发票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主张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天)*住院天数{司法实践一般采用30元/天}

(三)、交通费

交通费=往还费用*往还次数*往还人数

注: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为凭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五)、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注:需举证证明工资金额

2、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3、无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注:可参考福建省交警大队发布的数据)

4、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六)、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同级别护理费劳动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注:一般是100-120元/天)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5、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七)、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不满60周岁

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722.4元∕年、农村标准12650.2元∕年)*伤残系数*20年

2、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722.4元∕年、农村标准12650.2元∕年)*伤残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例:(65岁的,赔偿的年限:20-5=15年,即为15年。)

3、受害人75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722.4元∕年、农村标准12650.2元∕年)*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

1、    只有一处伤残的伤残系数: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2、    多处伤残的附加伤残系数:二级伤残10%、三级伤残9%、四级伤残8%、五级伤残7%、六级伤残6%、七级伤残5%、八级伤残4%、九级伤残3%、十级伤残2%。

例:某人构成三处伤残,分别是四级、七级、九级,则伤残系数计算方式:70%+5%+3%;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城市标准22204.1元 /年、农村标准11055.9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2204.1元∕年、农村标准11055.9元∕年)*20年*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2204.1元∕年、农村标准11055.9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2204.1元∕年、农村标准11055.9元∕年)*5年*伤残系数

注: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2204.1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1055.9元/年)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3、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十)、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务中以医疗费的5%-15%计算)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二、死亡

(一)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注:福建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235元/年,4520元/月)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人不满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722.4元/年,农村标准12650.2元∕年)*20年

2、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722.4元∕年、农村标准12650.2元∕年)*【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

3、死亡人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722.4元∕年、农村标准12650.2元∕年)*5年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2204.1元∕年、农村标准11055.9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

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2204.1元∕年、农村标准11055.9元∕年)*20年

3、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2204.1元∕年、农村标准11055.9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2204.1元∕年、农村标准11055.9元∕年)*5年

注: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2204.1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1055.9元/年)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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