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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同命不同价”关键不在有无暂住证
发布时间:2014-10-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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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魏文彩律师个人网站(循法网)   【来源】 新京报    

  


  有暂住证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只是保险公司的土政策,并不是法律的规定。然而,普遍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却依然存在。

  近日,据新华网报道,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在儿子生活的杭州遇车祸身亡,仅因老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按农村、城市而有区别,两个标准竟相差40余万元。

  基于长期以来的中国二元社会机制,200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两者之间的差距悬殊,于是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比如,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有9万元赔偿,不及前者的一半。当时就引爆了舆论对于户籍制度的强烈谴责。

  之后,司法、立法机关也做出了“补救”。2006年,最高法公布了一份司法复函,明确:交通事故的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赔偿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之后,不少地方的法院都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2010年《侵权责任法》也明确,同一起侵权案件中,只能适用一个标准,必须“就高不就低”。

  杭州这起车祸中,骆大爷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杭州生活了2年,按理应该适用杭州城镇的赔偿标准。但目前的情况是,虽然骆大爷的儿子拿出房东证明、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来证明骆大爷生前在杭州居住满一年,但保险公司依然不认可,强制要求提供骆大爷的暂住证。显然有暂住证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只是保险公司的土政策。如果骆先生在杭州当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应该会认定骆大爷可以适用杭州的城镇赔偿标准。

  但现行的死亡赔偿标准,仍然是按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户籍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死亡赔偿标准,即使像骆大爷这样的进城者能“就高”适用城镇赔偿标准,普遍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却依然存在。别说跨省,就是安徽本省内部也有30多万元的差距。

  按“死亡赔偿金相当于生前收入的补偿”的法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城乡两套赔偿标准,无非是中国城乡差距悬殊的现实的反映,同时司法解释又强化了这种差距。所以,要杜绝“同命不同价”,关键还是解决中国地域发展差距、城乡二元结构的大问题;同时,在东部沿海城乡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司法机关要适时推出城乡统一赔偿标准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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