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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北京一中院:涉婚外情案件中短信聊天一般不采信
发布时间:2015-02-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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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魏文彩律师个人网站(循法网)    【来源】 北京晨报    

  


  妇女节前夕,市一中院举行发布会,通过梳理该院自2012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审结的1545件婚姻家庭类案件,提示妇女维权热点问题。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是离婚类案件的主要原因,而女性多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市一中院的法官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在举证和维权方面给“媳妇儿们”支了几招。

  案例·婚外情

  举证不能只有保证书

  孙女士和秦先生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妇二人关系转淡,秦先生时常夜不归宿,孙女士怀疑丈夫在外面有了人。2012年底,孙女士在舅舅和表弟的陪同下,将丈夫和一名女子堵在了屋里,随后秦先生写下保证书,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并保证“不再与第三者来往,直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随后孙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但庭审中,丈夫秦先生改口称那份保证书是在妻子及其家人的胁迫下所写,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采信了秦先生的辩解。

  孙女士不甘被丈夫糊弄过去,于是一边上诉,一边继续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二审期间,孙女士提交了多份凌晨时分丈夫和“第三者”返回出租屋,以及早上二人一起离开出租屋的视频资料。此外,法院还查明,仅2013年2月,秦先生多次同“第三者”乘飞机到外地旅游。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秦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在判决中对其提出严厉批评,并判决其赔偿孙女士20万元。

  ■法官提醒

  短信聊天一般不采信

  法官告诉记者,在市一中院审理的这些涉及婚外情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录音录像,或者取得陈述较为完整的悔过书、承诺书、保证书等,这些证据都具有较强证明力。

  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行为,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2.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照顾。

  案例·家暴

  短信录音助女方胜诉

  小李和小张二人自由恋爱,1997年1月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夫妇二人经常因家庭事务争吵。2012年,妻子小李向法院起诉离婚。小李诉称,自从女儿出生后,丈夫因重男轻女,经常对自己恶语相加,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为此,除了要求离婚,小李还向丈夫主张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证明丈夫的家暴行为,小李提交了丈夫的短信、录音和保证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小李提交的男方存在家暴的证据,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小张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慰问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遭遇家暴应报警留证

  法官称,在市一中院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22件,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暴的案件占96%以上。绝大多数涉案女性只有口头陈述,即使有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并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暴所致。

  法官表示,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能够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

  法律后果:家庭暴力行为认定后,将导致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一个是解除婚姻关系,此外受侵害者可以获得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有形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由法院最后确定。(记者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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